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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利好电厂但用户难接受,国内电价该怎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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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04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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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缺口仅是表面,对比年初,近期的限电在影响范围和成因上,好像都更加复杂。首先从产业链角度来看,煤炭价格影响终端了电力企业的利润情况,煤炭作为当前国内发电的主力,其价格牵动着整个产业链,煤炭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虽然带动了资本市场煤炭企业的利润,但是却进一步积压了终端电力企业的盈利能力,主要由于用电定价机制的矛盾,我国供电企业作为电网的垄断经营者,其售电价格受到了国家的严格管制,上游涨价,下游不能涨价,导致煤电企业“亏本经营”,确实出现了发电厂越发电越亏损的情况,发电厂不愿意亏本发售电,恶性循环导致电力供应缺口逐渐扩大。


一直以来,国内电价受到国家调控,国内城市居民用电价格平均是在0.62元/度左右;工业用电价格稍贵一些,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平均在1元/度上下;事实上,从上图可见,无论从销售电价、工业电价还是居民电价,相比OECD国家和美国的电价,我国电价相对其他国家偏低,未来,在当前发电厂亏损售电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上涨空间。




中国与有关国家电价比较情况(单位:元/千瓦时)



36个国家工业电价情况(2019年)



36个国家居民电价情况(2019年)


早在今年6月24日开始,上调电价的议题不断释放信号:我国居民电价相较于国际处于较低水平,而工商用电户承担了相应的交叉补贴,按照进一步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将逐步缓解电价交叉补贴。


到7月底,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指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


10月12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真正建立起“能跌能涨”的市场化电价机制,接下来,各地区将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根据通知,将对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规定其不受上浮20%限制,这样上浮不限,就是要让高能耗高、高耗电的企业多付费。其他工商业用户,单位产品生产用电少,用电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比总体较低,市场交易电价出现一定上浮,可见,本次价格上涨主要针对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不对民电进行调整,以维持物价水平。


预计中长期电价的上调将利好电力板块的煤电企业,收入和盈利能力都会有一定程度的改善;而利空高能耗、高耗电企业,毕竟用电成本将有所增加。


电价如何调?


“开展电力中长期合同换签、补签工作”“尽快换签四季度年度长协合同”“尽快完成年度中长期交易电价浮动调整”……近期,在煤价攀升、电力供需紧张的背景下,各地相继出台上网电价调整政策,并提出调整原中长期合同等处理意见。


“全程无协商,一纸文件下发,要求更改已签合同,这不是强制涨价吗?”“用户自然难接受,但不涨价,发电企业恐怕撑不住”……记者近日收到诸多市场主体的反馈,用户认为如此涨价不合理,电厂则指望涨价“救急”。


电力中长期合同年度签约电量比例达90%以上,是电力市场体系的“压舱石”。我国电力市场此前从未有过重签中长期合同的先例,此次多地发文提出重签,很快引发市场主体和电力行业关注。


业内人士认为,如何科学合理并有序地实现电力生产消费上下游的价格疏导,让市场主体普遍接受“有涨有跌”的电力市场规则,是目前应考量的重点。


涨价利好电厂但用户难接受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信厅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调整2021年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紧急通知”明确,开展电力中长期合同换签、补签工作;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零售侧合同根据上述规定重新签订或补充签订合同。据记者了解,目前宁夏、河北、天津、甘肃等省区已陆续出台文件,上浮四季度或11月、12月的中长期电价。


对此,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展曙光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用户同意则属于合同变更问题,属合理行为,但具体还要看中长期合同的具体约定或双方的协商结果。


“当前政府并未与用户进行协商,而是一纸通知直接涨价。长期以来,我国电力中长期合同采取‘照付不议、偏差结算、诚信履约’的原则签约。按照常理,没有任何一家用户愿意已签的中长期合同价格再次上涨。” 西北地区某用户向记者坦言。


广东某业内人士表示,各地要求重签合同主要是为了应对电厂因煤价成本大幅上涨导致的经营风险,以及即将到来民生保供需要。“本质上是为了维持电力系统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发电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倒闭导致社会经济运转风险发生。”


电价不疏导影响发电侧,强制疏导又影响用户侧,涨与不涨似乎难两全。但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冯永晟看来,当前情形下,发电企业和用户别无选择。“目前的市场设计既无法提供充足的流动性,也无法保证定价的合理性,更难为供需双方提供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工具。按道理,用户可以选择变换发电商或者不交易,但用户无法选择只能同意涨价,而且电厂实在扛不住了,政府只能要求重签中长期合同。这种矛盾到一定程度,就会倒逼电价政策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让电价能在政府不干预之前提前引导供求。”


零售市场乱象或进一步蔓延


“当前情况属于特事特办。燃料成本上涨的影响出乎所有人预料,为避免更严重的后果,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补救。但这个措施不免粗放,而且对电力市场尤其是零售市场诚信履约和契约精神有一定冲击。”沿海地区某发电企业人士告诉记者,“强制手段只是临时的紧急措施,未来面对长远的价格大幅变动时,若再次出现修改已签合同是不合适的。”


中长期合同并非“一改了之”这么简单,还可能隐藏诸多风险。


上述广东业内人士表示,很多用户被动修改批发侧合同,零售市场将出现售电公司不按合同结算、编造各种价格概念欺瞒用户等问题,这种问题或进一步借势蔓延,甚至波及到2022年的部分合同。“长此以往,电力用户可能对电力市场建设和发展产生‘触礁’情绪,由此而来的零售市场乱象值得关注。”


对用户而言,涨价必然影响需求端的利益。“当前用户涨价涨幅普遍为0.07—0.1元/千瓦时。以甘肃为例,共有1500多个用户进行合同价格调整,90%是中小用户,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上述西北地区用户直言。


冯永晟认为,中长期合同本来应该是风险管理的工具,现在反而成为风险蓄积点,这一点需要认真分析反思。“出现当前的问题,既有市场主体预期脱离实际供需的问题,也有政府强制干预的问题。”





增强市场免疫力前提是健全机制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建立“有涨有跌”的电力市场是精细活,重签中长期合同的方式不可持续,关键还是要健全电力市场建设,提供正确的价格信号,增强电力市场的“免疫力”。


上述广东业内人士建议,要让中长期合同成为真正的避险工具。“电力市场当前的流动性不畅,没有连续的价格信号,发电、售电、用户、政府盲目决策,以此签约的中长期价格自然与实际情况脱节。对规模动辄上亿的电力交易缺乏基本预测,自然难以‘招架’市场风险。未来,市场价格应交由供需形成,同时开展电力期货等交易,以提高电力市场的避险能力。”


冯永晟认为,“有涨有跌”的电力市场建设是个系统工程,除了完善基础的电力市场设计方案外,还要将市场主体风险管理,尤其是用户侧的价格风险管理内嵌于市场设计中,这完全可以做到。“要注意的是,重点非‘涨’,而是价格顺畅传导。”


西北地区用户表示,价格和供需波动都客观存在,市场需要更加公正、公平、开放的环境,只有市场无形之手才能有效调整供需关系,优化配置资源。非市场方式既达不成利益分配预期,也无法实现资源的优胜劣汰。


电力市场建设高效监管至关重要。“应严厉监管打击批发市场的串谋、操纵行为,零售市场的履约及欺骗合同行为。尤其是,当前很多市场主体对于电力市场的认知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存在严重的认知偏差。市场能否健康成熟,市场主体的理解和认识至关重要,需要相关方加大普及力度。”上述广东业内人士说。